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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认知里,当然不一定对,只是一个普通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而已,承办在找我的客户录口供的时候,不应该是坐下后让客户说说我们的资金往来是怎么回事吗?客户说什么如实记录就好了,对吧.
可现实是怎么样的呢,承办先带着威胁的口吻跟客户说要好好讲,不然可以把他们也都抓进去,然后接着再用具有强烈偏向性和引导性的问题去问客户,这番操作我想不用我说都会有点不合适吧?既然是这样,那这个操作我只能理解为是使用了特殊手段。
那接下来就会有两个问题需要解答,第一是我这个案子需不需要使用特殊手段,第二是在使用了特殊手段后如何能确保所获得的口供的真实性问题.
从历来的案件审理来看,第二个问题比第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办案流程中因为人为的一些主观因素和一些见不得人的目的,比方说来自上层的各种见不得光也见不得人的压力、或者要提高办案效率去争取嘉奖等等,造成过很多屈打成招、冤假错案的例子存在。
当然整体上这只是小概率事件,但是集体的小概率落在个人头上,那就是他的一生,就算有赔偿款那也是无法弥补这个缺憾的,更无法弥补一路以来的冤屈所带来的身心上的伤害。
所以我们要慎重,慎之又慎,法制化进程绝对离不开慎重这两个字。
那拿这两个标准慎重的关照下我这个案子,先不说我这个案子有没有这种必要使用这种特殊手段,可是先恐吓后引导,在这样的情境之下取得的客户的口供,不会距离真实性很远吗?
这样明显就会扭曲客户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啊,这不仅违背了使用特殊手段的必要性,也没有达到获取口供真实性的本质目的,这样的执法程序既不符合程序正义,也不具有真实性可言,从宏观上来讲,根本就不能算作证据了吧。”宁致远说道。
检A:“还有其它问题吗?”她仍是头也不抬的说道,双手一直在键盘上不断的敲打着。
宁:“还有就是,我也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公和私的界限问题。所有客户的口供无非就是认不认识我,是不是知道我是区域经理,跟我的资金往来只要符合这两者,就能得出我是利用职务之便了,这是不是有点以偏概全了?这里面有几点我要说清楚,延展开来详细说说。
首先,客户有没有避重就轻我无法评判,但肯定是遗漏了一点东西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吧,这里我必须先强调一点来引起你们的重视,那就是我接下来举的例子里涉及到的不合理之处,还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还不包括其它。
我在区域经理的位置上呆了3年,这期间我还结了婚,我妻子也曾在公司任职,只不过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从公司离职了,在我结婚期间,有几个客户(这几个客户也在这次录口供的客户里面)还随了份子钱,就是在作为证据上的资金往来中的一些较小的金额,八千的,一万的都有,这种资金往来跟其它我在工作上与客户发生的资金往来有什么区别没有?
因为这些在承办那里肯定是没区别的,要不然也不会全部归成一类都做成了证据,对吧。
但我就不明白了,我妻子,在离职之后跟很多我现在的客户仍保持着朋友关系,这些客户作为我妻子的朋友在她结婚时以朋友的名义给我妻子随了份子钱,这个钱跟同一个客户打给我的份子钱在法律上有区别吗?
如果有,那就行,如果没有,那是不是我也要让妻子统计下这类情况的金额,也算在犯罪证据里面?
我想,严谨也应该是承办办案过程中的一项要求吧,证据如果这么不严谨或者说连最起码的严谨都没有,这样的证据也算作是证据的话,我真不知道您问我的所谓的证据是个什么东西了。
说这么多,我就想表达自己的最本质也是最坚定的信念,那就是我只有一个诉求,就是将承办提交的用作证据的所涉及到的每一笔资金,都将背后的来龙去脉讲清楚,由你们检察官做个判断,不属于犯罪的那就剔除,是犯罪的但没有在里面的也一并加进来,我就是想求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我想这个要求难吗?
肯定不难吧,可就这个诉求也不能被满足吗?现在的情况是别说把所有提交的资金往来的每一笔都弄弄清楚了,就连所有资金往来的客户承办都说不用找全,理由是节约司法资源。